(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LEONG MENG KJT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LEONGMENGKIT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谭某某,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被告:LEONGMENGKIT,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谭某某诉被告LEONGMENGKIT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EONGMENGKIT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婚后从未回过中国与原告相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LEONGMENGKIT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8月17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返出英国。之后,双方虽有联系,但一直没有相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处理。2015年6月19日,原告谭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LEONGMENGKIT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关于本案,双方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出英国,并一直没有相聚,双方分居已有六年,彼此未尽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LEONGMENGKIT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谭某某在十五日内,被告LEONGMENGKIT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曼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