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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曾晓东、吴媛媛、陕西鸿腾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曾晓东,吴媛媛,陕西鸿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9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被执行人曾晓东。被执行人吴媛媛。被执行人陕西鸿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北二排116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曾晓东、吴媛媛、陕西鸿腾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经字第9602号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1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晓东、吴媛媛、陕西鸿腾物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定履行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曾晓东拥有西安市XXXXXXXXX幢X单元XXXXX室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曾晓东,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西安市XXXXXXXXXXXXX幢X单元XXXXX室(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