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钢娃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钢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刘钢娃,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文,系公司总经理。刘钢娃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485民事判决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刘钢娃18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00485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 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文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