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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青与刘春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青,刘春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张志青,男,住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碧兰,女,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富,男,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马艳远,男,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青诉被告刘春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已交9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艾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