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本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灵璧县多福商贸有限公司、魏鹏、王银妹、王作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灵璧本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县多福商贸有限公司,魏鹏,王银妹,王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本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迎宾大道名仕官邸小区18-2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璧县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鹏,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银妹,女,1983年生,汉族,系魏鹏之妻,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作刚,男,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灵璧县多福商贸有限公司、魏鹏、王银妹、王作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多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2014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魏鹏、王银妹将其共同共有的灵房字第E21-48**号房屋的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4、401、402、404、501、503、504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他证灵房字第40607**号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为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鹏、王银妹共同共有的位于灵城虹川社区房产证号为:灵房字第E21-48**号房屋的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4、401、402、404、501、503、504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军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