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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6103-8。法定代表人:刘中国,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系颍上王红茶酒社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二新北路268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产权登记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余额;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由此可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助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