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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红与被执行人吴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红,吴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向红,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司法局干部,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文艺巷2-1号。被执行人吴学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条镇南河冲村民组。刘向红与吴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学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向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学明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学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向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学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向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