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信用社诉被告方姆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信用社,方姆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55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信用社。住所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香巴拉北街*号。负责人康忠泽里,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罗,该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孔常,四川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姆头,四川省若尔盖县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信用社(以下简称若尔盖信用社)诉被告方姆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春、人民陪审员毛杰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若尔盖县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方姆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4日方姆头夫妻双方在我阿西分社取得牧民定居贷款20000元,2009年9月14日再次取得牧民定居贷款10000元,都用于牧民建房贷款,并于2014年6月3日和2014年9月13日分别到期,我社人员经常上门清收,方姆头夫妻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我方要求方姆头夫妻偿还牧民定居贷款本息(利息按月息+罚息计算)。被告辩称,我没有在若尔盖信用社贷过款,有一次通知到信用社去办过1万元的贷款手续,但是我一直都没拿到钱,还交了500元钱的保险费。另外2万元的贷款我不知道。我家的房子只有40多平方米,国家的补贴和搬迁费应该够我修这个小房子,不需要向信用社贷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文件规定类: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若尔盖县人民政府、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信用社等关于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的相关文件,拟证明牧民定居工程是惠民工程,原告的贷款行为有相关的政策依据,现贷款到期,应依法收回贷款;2、营业执照和泽科姐、方姆头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3、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涉及本案证据:(1)岭嘎村牧民定居贷款统计表,拟证明存在被告贷款的事实;(2)被告方姆头在若尔盖信用社办理贷款时所签的“贷款申请、保证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借据”拟证明被告方姆头向原告贷款的事实;(3)最高额保证合同、若尔盖县农村合作社联保贷款协议、牧民定居行动联保贷款管理责任书、农户联保小组承诺书、牧民定居行动贷款联保协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拟证明被告有贷款的行为,并在贷款时向原告提供了担保,原告在贷款到期后也主张了自己的权利;4、原岭嘎村村长罗加平银行账户明细,拟证明若尔盖信用社已将被告申请的贷款按统规统建的要求统一存入岭嘎村村长的账户,用于岭嘎村牧民定居房的修建。5、协议书及贷款催收情况报告。拟证明对该项工作在换届时村委会的新、老班子的分工,以及由包村干部、法院、原告方参与的催款及走访情况。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取得如下证据:1、对岭嘎村原村支部书记康巴塔的询问笔录;2、对当时负责岭嘎村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工作的达扎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索尕的询问笔录;3、2011年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岭嘎村工作组关于岭嘎村牧民定居中矛盾纠纷的调查报告及附件“达扎寺镇岭嘎村牧民定居建设退款户花名册”。法庭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4、5称只在1万元的贷款申请、贷款合同上按了手印,但没拿到钱,其他签字和表均是村上办的,我不清楚。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被告称“不清楚”,但这几组证据与本院依法调取的2011年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岭嘎村工作组关于岭嘎村牧民定居中矛盾纠纷的调查报告及附件“达扎寺镇岭嘎村牧民定居建设退款户花名册”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3万元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09年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全面实施,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决定将移民搬迁资金与牧民定居资金合并使用,岭嘎村两委会多次召开村民大会,议定了牧民定居建设相关事项并要求进行统规统建。若尔盖县信用社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阿坝州委、州政府、若尔盖县人民政府、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关于推进富民安康工程支持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的要求,于2009年6月向符合条件的牧民发放牧民定居贷款。被告方姆头于2009年6月4日、2009年9月14日在若尔盖信用社办理牧民定居行动专项贷款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的手续,约定月息7.2‰,借款期限5年,该款项由若尔盖信用社统一汇入罗家平(原岭嘎村村长)的账户,实行统规统建。2014年贷款到期后,若尔盖信用社多次催收,被告推诿未还。另查明,2011年3月,岭嘎村32户小户型因没能享受到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上访。2011年10月24日,若尔盖县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驻岭嘎村,对108户村民进行逐户调查,制作“达扎寺镇岭嘎村牧民定居建设退款户花名册”。花名册载明泽科姐(方姆头之妻)家的补助合计为60000元=贫困补助(无)+补助资金(10000元)+暖棚补助(7000元)+产业发展补助(8000元)+三大办补助(5000元)+银行贷款(30000元),应付建房款51201.21元,县政府退回剩余款8798.79元。此款被告已领取。本院认为,原告若尔盖信用社与被告签订的牧民定居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根据牧民定居房统规统建要求,原告将贷款汇入罗家平账户,该款虽未交与被告本人,但经过相关部门确认该款实际用于修建被告居住的牧民定居房。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牧民定居贷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姆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若尔盖信用社五年期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119.91元(该利息计算至贷款期满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息7.7625‰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4元由被告方姆头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若尔盖信用社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款项向原告若尔盖信用社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李小春人民陪审员 毛杰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桃附:本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