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磊与周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罗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罗磊与被告周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德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磊撤回对被告周德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