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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9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王丹玲、沈甜甜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后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老年公寓1054室王丹玲租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王丹玲、沈甜甜0.2克冰毒。2015年7月31日晚,吸毒人员王丹玲、沈甜甜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后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老年公寓1054室王丹玲租住处,以300元价格卖给王丹玲、沈甜甜0.6克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金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王丹玲、沈甜甜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老年公寓1054室王丹玲租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王丹玲、沈甜甜0.2克冰毒。二、2015年7月31日晚,吸毒人员王丹玲、沈甜甜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金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老年公寓1054室王丹玲租住处,以300元价格卖给王丹玲、沈甜甜0.6克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佰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叶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