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丁先明与孙丙乾、XX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先明,孙丙乾,XX辉,刘国梁,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83号原告:丁先明,男,汉族,住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丙乾,男,汉族,现住埇桥区。被告:XX辉,男,汉族,住埇桥区。法定代理人:曹新强。被告:刘国梁,男,汉族,住埇桥区。法定代理人:刘朝伟。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王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先明与被告孙丙乾、XX辉、刘国梁、孙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丁先明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