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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文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原告曹某退还被告田某彩礼款1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双方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明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