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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瑞山,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丰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俊竹审 判 员  吴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