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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牟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成海申请执行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牟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海,男,生于1959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延军,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吴成海申请执行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500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牟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