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牟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成海申请执行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牟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海,男,生于1959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延军,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吴成海申请执行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500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牟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