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汪静、金纯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娟,汪静,金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汪静,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金纯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娟与被执行人汪静、金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汪静、金纯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丽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3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