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辖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与杨聚才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辖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晓玲,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聚才,住新华区。原审被告岳秋荣,住新华区。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杨聚才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条款。2014年12月25日,甲方杨聚才、乙方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丙方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追加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并对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了变更,但未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予以变更或重新做出约定,应视为原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仍然合法有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岳秋荣系原审原告起诉的二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新华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杨聚才选择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