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06号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代表人张长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尚万一、陈琳娟,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鹏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国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2元,减半收取5181元,由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