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358号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与李达权,吴丙娇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李达权,吴丙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35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悦恒,厂长。被执行人李达权,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18被执行人吴丙娇,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84X。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卓越饲料厂诉被告李达权、吴丙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125403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404元及财产保全费1147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1819元,以上合计1297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处理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发出扣划被执行人2015年分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