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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毕杨路南。法定代表人:花少甫,董事长。被告:花少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花少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9元,减半收取4045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