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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和林与常平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常和林,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平志,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1715民事判决书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平志的银行存款9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