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和林与常平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常和林,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平志,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1715民事判决书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平志的银行存款9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