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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琴与被告袁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王小琴。被告袁鸿录。原告王小琴与被告袁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利率1毛,借期两、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归。现请求: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基本属实。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袁鸿录因故向原告王小琴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0%,借期数月。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王小琴现金10000元。袁宏录2013、1、10”。该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本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琴与被告袁鸿录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鸿录归还原告王小琴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527元(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以上共计16527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袁鸿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