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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舒玉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玉,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29号原告王舒玉,女,满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法定代表人盛玉峰。原告王舒玉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