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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光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光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80号原告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沿河西路南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9862-9。法定代表人胡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自然,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光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龙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吴光洪。原告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光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原告重庆璧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平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