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执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池西区管委会与孙云飞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孙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执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长白山天池大路。法定代表人赵健民,系区长。被执行人孙云飞,男,无职业,现住抚松县池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申请准予执行孙云飞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韩 锋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