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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联社),驻富平县金龙大道。法定代表人仇洛平,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合,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住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兴利,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4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兴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5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兴利于2015年10月26日前分三次向申请人支付了3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