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