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登元与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元,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刘登元,女,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委托代理人曹建业,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登元与被告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登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登元负担。审 判 员  文焕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