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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韵淇诉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782号原告:王韵淇,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谷玲,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黄岩,辽宁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栋,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谷振,魏家屯村委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韵淇诉被告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魏家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1383.31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韵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韵淇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1383.31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01383.31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32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278元,故总计应退还2303元。)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