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仁琼与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琼,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76号原告:刘仁琼,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住所地该村民组。负责人:高德宝,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刘仁琼诉被告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以下简称孙家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琼及委托代理人汪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家村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仁琼诉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为被告处,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被告的第一批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共获人均补偿53000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的第二批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共获人均补偿100000元。但被告向村民发放补偿款时,却少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4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分配款4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孙家村村民组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举证据。刘仁琼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2007年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2011年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表。证明被告少支付给原告分配款15000元。3、2013年土地补偿款分配表。证明被告少支付给原告分配款30000元。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与原告类似的村民组村民法院判决、调解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中(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外,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刘仁琼与孙家村村民组村民孔祥平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29日将户籍迁至孙家村村民组,并在该村民组生产生活。2011年、2013年孙家村村民组土地被征用,村民组二次分配表中刘仁琼分七成(以户为单位,刘仁琼分配在孔祥平户),刘仁琼已领取了七成补偿款,尚有三成补偿款45000元未予分配。原告认为,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同等享受土地征用款,村民组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分配款4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刘仁琼因婚姻关系嫁到孙家村村民组,婚后将户籍迁至孙家村村民组,并在该村民组生产生活;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应认定刘仁琼系孙家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孙家村民组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要求孙家村村民组支付余下三成土地分配款4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仁琼土地征收分配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孙家村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