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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施群荣与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群荣,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初字第152号原告施群荣。被告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宋旭宝。委托代理人倪玉斌。原告施群荣诉被告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房屋拆除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群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