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志钧、张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7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钧,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张玉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钧、张玉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志钧、张玉霞收入66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