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韩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