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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409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千家街4号2栋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省200900718)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千家街4号2栋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省2009000718)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其他权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