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万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平,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李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