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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梓林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梓林,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梓林,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山,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苏勇,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干部,特别代理。上诉人郑梓林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上诉人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给上诉人的叔叔,上诉人现否认收到该文书,应视为没有送达。上诉人就《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故上诉人可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郑完育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权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