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俊、胡明燕与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杨俊。原告胡明燕。被告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四季经典2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春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该公司职员。原告杨俊、胡明燕与被告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泽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胡明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两原告所有的五金电器城0D2幢3单元321号商铺交给被告委托经营管理,约定委托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前三年为免租期,第四及第五年度被告应于每个合同年度向两原告支付每年不低于31890元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租金31890元;3、本案的诉讼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之间签订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拖欠租金没有异议,但本被告现无能力支付,预计在2016年9月30日能给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原告杨俊、胡明燕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第0D2幢3单元321号(建筑面积为85.09平方米)商铺交给被告委托经营管理,约定委托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原告自愿放弃前三年经营收益(免租期),由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租或减租,盈亏与原告无关;被告应于第四及第五合同年度的第一季度(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为第一个合同年度)支付每年不低于31890元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将涉案商铺交给被告经营管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租金。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上述所欠租金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第四及第五合同年度支付原告每年不低于31890元的租金,现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金3189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俊、胡明燕租金31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慧君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上诉须知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2:上诉须知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