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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逢拿与苏妙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逢拿,苏妙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李逢拿。被执行人苏妙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00019号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妙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妙罗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