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执民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逢拿与苏妙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逢拿,苏妙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李逢拿。被执行人苏妙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00019号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妙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妙罗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