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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741号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32号1-4-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9665-3。法定代表人曾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龙,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伦杰,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均,女,1969年4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