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郭志纯、张慧霞、赵庆海、苏月兰、潘玉荣、赵彬、郝园园、付金成、韩涛、李雪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郭志纯,张慧霞,赵庆海,苏月兰,潘玉荣,赵彬,郝园园,付金成,韩涛,李雪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215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南继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纯,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霞(系郭志纯之妻),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庆海,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月兰(系赵庆海之妻),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潘玉荣,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彬(系潘玉荣之夫),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园园,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金成(系郝园园前夫),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涛,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雪娇(系韩涛前妻),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被告郭志纯、张慧霞、赵庆海、苏月兰、潘玉荣、赵彬、郝园园、付金成、韩涛、李雪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郝园园、李雪娇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等价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郝园园所有的车辆黑R5**××予以查封。二、将被告李雪娇所有的车辆黑N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可以继续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变卖或以物抵债等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