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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77号原告:刘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