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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祖基与胡素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基,胡素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张祖基。委托代理人:高永林(特别授权)。被告:胡素君。委托代理人:邵佩(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基与被告胡素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素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素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基撤回对被告胡素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张祖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储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