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李某、陈某、陈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陈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73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蜜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1。原告陈某与李某、陈某、陈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5年9月29日,本院向陈某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2015年10月7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至2015年10月23日,陈某尚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陈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