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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杨超。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雪梅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