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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欠其款36万元与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91号申请人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启光,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申请人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欠其款36万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自己所有的鲁D×××××号轿车与枣庄市长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号二辆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鲁D×××××、鲁D×××××号轿车二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