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祖爱芬与边立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爱芬,边立斌,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祖爱芬。被告边立斌。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爱芬诉被告边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光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