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祖爱芬与边立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爱芬,边立斌,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祖爱芬。被告边立斌。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爱芬诉被告边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光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