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与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72号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经营者:徐新伟。委托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芳。被告: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与被告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6元,减半收取524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643元,由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恒盈钢管出租站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人民陪审员 杭钰荣人民陪审员 周根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