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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燕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家庭户口,住揭阳空港经济区。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艺,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彬,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中专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林木深、洪耿峰,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艺,被告人郑某彬及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林木深、洪耿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9时多,被告人郑某彬持单据来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村委会找副主任被害人郑某群签名审核,在郑某群的办公室因单据签名问题,郑某彬与郑某群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郑某彬致郑某群的上唇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彬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5月18日,郑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郑某群的陈述,证人郑某鹏、杨某坤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郑某彬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彬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郑某彬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且被告人郑某彬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郑某彬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彬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实材料1份,证实本案是由村务引起,被告人郑某彬平时工作表现好、且案发后郑某彬的家属多次上门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彬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诉称,其被打伤后于2015年4月14日被送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随后被转送到揭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0821.67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彬赔偿其医药费10821.67元、误工费3228.16元、护理费1533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后继治疗费10000元、整容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共49384.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就其诉讼请求分别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揭阳市中医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彬答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没有依据,且有过错,可减轻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并当庭提供揭阳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明细表2份、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实书1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没有发生误工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彬和被害人郑某群分别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治保主任和村副主任。2015年4月14日9时多,郑某彬持报销单据到郑某群的办公室找郑某群签名审核,在郑某群的办公室里双方因单据签名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郑某彬致郑某群的上唇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彬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5月18日,郑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群的陈述。郑陈述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村委会副主任。2015年4月14日9时左右,他在村委会自己的办公室上班时,治保主任郑某彬来到他的办公室,拿了2张消费单据叫他签名审核,他对郑某彬说其昨天制止村民乱填地时被殴打,要跟镇政府驻村领导讲明情况后才签名给郑某彬,郑某彬听后说不管什么原因当天就要签名,否则就要打他,说着就用右手打他的左嘴角,他被打后整个人将沙发压坏跌坐在地上,嘴里立即鲜血直流,郑某彬还用一只手压他的胸部,另一只手用拳头连续往他的身上乱打。这时,他被打后右手将放在茶几上煮水的水锅推翻,郑某彬以为他拿水锅要砸他就自行躲开,他就站了起来,这时,郑某彬又冲上前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他躲开后郑某彬的拳头打在门框上,接着,他们二人扭抱在一起,后郑某遂、郑某鹏进来将郑某彬拖开。他被打后左嘴角裂伤、胸部闷痛、头部眩晕。郑某群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郑某彬。2.证人郑某鹏的证言。郑证实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治安员。2015年4月14日9时左右,他在村委会民兵室坐时听到村委会副主任郑某群的房间有吵闹声,便走了过去,看到郑某彬手上拿着2张单据给郑某群,郑某群说其没空签名,待其工作完后再签名给郑某彬,郑某彬说上班就必须签名,因此二人面对面继续发生口角,他在场劝说不要因这点小事吵架,后郑某彬用右手推了郑某群左肩头,致郑某群坐在沙发上,郑某群再次起身时又被郑某彬推坐在沙发上,致沙发损坏,郑某群又站了起来,并用拳头打郑某彬,但是否打到他不清楚,接着郑某彬回手打到郑某群的嘴角,二人抱打在一起从茶几左侧移至右侧,郑某群顺势从茶几上拿起1个烟灰缸,但被郑汉某制止,后二人被在场的人劝开。郑某鹏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郑某彬、郑某群。3.证人杨某坤的证言。杨证实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村委财务。2015年4月14日9时多,他在村委会副主任郑某群的办公室坐时,村治保主任郑某彬也来到郑某群的办公室,拿着1张报销单给郑某群审核签名,当时郑某群不肯签名,郑某彬问郑某群为什么不签名,郑某群说等昨天的事情说清楚后再签名,郑某彬说昨天的事情跟他没有关系,郑某群说等“阿部”(镇驻村干部)来说清楚后再签名,郑某彬说要把数结算后钱还给人家,但郑某群还是不签名,郑某彬说郑某群是故意不签名的,便把报销单放在郑某群的办公桌上,他当时刚好有事就先离开,在他离开后二人就在办公室内推搡起来,随后村的民兵就上前将二人拉开。杨某坤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郑某彬、郑某群。4.证人郑汉某的证言。郑证实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调解副主任。2015年4月14日9时左右,他从家里刚到钱后村村公所时,听到从副主任郑某群的办公室内传来村治保主任郑某彬大声叫喊的声音,当时郑某彬说“你们昨天的事跟我有什么关系”,郑某群说“先把昨天的事搞清楚后再说”,郑某彬说“怎么要说清楚啊,你们昨天的事跟我有什么关系,近期因公家事忙,吃顿饭的单,你为什么不签名”。他听见是吵架就将摩托车停好走入郑某群的办公室,进入后劝二人不要再吵架了,当时郑某彬听后就转身准备出办公室,而郑某群这时却动手推了郑某彬的后背,郑某彬被推后转身用左手反推了郑某群的胸部一下,郑某群被推后立即半侧身跌倒在红木沙发椅上,红木沙发椅凹了下去,郑某群的左面部撞着左扶手,当时郑某群的嘴角流着一点血,后郑某群用一只手抓向郑某彬,郑某彬的上衣被抓后向前倾,郑某彬一只手按在茶几上,另一只手按在红木沙发椅的1条扶手上,后二人相互抓住对方的上衣推搡,他和郑某鹏、郑某遂看后将二人拖开,郑某彬被拖开后刚行到他身后,郑某群从红木沙发椅站起来,随手拿茶几上的煮水壶向郑某彬扔去,他看见后用手挡掉,没有扔中郑某彬,郑某彬看到郑某群扔煮水壶就冲上前用右手抓郑某群左肩衣服,郑某群也抓郑某彬双臂衣服,二人抓在一起从沙发前的茶几右侧移到左侧,这时郑某群右手抓放在茶几左侧的烟灰缸,他见状用右手抓住烟灰缸并对郑某群说“别耍啊”,郑某群就收手并用右拳头朝郑某彬头部左侧连击2下,后被他们劝开,郑某彬被推到办公室外。郑汉某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郑某彬、郑某群。5.证人郑某遂的证言。郑证实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治安员。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左右,他在上班时听到副主任郑某群的办公室有人在争吵,他和郑某鹏就跑过去看发生什么事,到郑某群的办公室时看到郑某群坐在椅子上说“我今天不会签名,要等一下驻村干部来解决好昨天的事后我再签”,郑某彬说“我现在钱要紧用,你要给我签”,郑某群说“我今天不会给你签,要等昨天的事解决好再签”,郑某彬说“我今天就要你签,主任都签了,你副主任算什么”,接着郑某彬上前要打郑某群,郑某群起身时被郑某彬用拳头打到嘴巴,郑某群顺势坐到椅子上,嘴角流着血,然后郑某群又起身,顺势抓了1支水壶向郑某彬砸去,但没有砸到,接着郑某彬再次上前要打郑某群,二人纠缠相互打在一起,后他们将二人拉开。6.现场勘验笔录。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村委会郑某群的办公室。7.现场图及作案现场的照片。作案现场的照片经被告人郑某彬辨认,确认无误。8.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机关现场提取到电热壶1支。9.揭公(司)鉴(法)字(2015)040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法医鉴定,郑某群的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左侧额部、右胸部压痛,未见明显损伤,未达到轻微伤范围;上唇左侧可见一贯通创口,上唇皮肤创口长1.3cm,对应唇粘膜可见缝合创,上唇损伤属轻伤二级。结论为:郑某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0.揭公(司)鉴(法)字(2015)04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法医鉴定,郑某彬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头部损伤后致左侧颞部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结论为:郑某彬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实材料1份。证实郑某彬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郑某彬平时工作表现好、案发后郑某彬的家属多次上门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彬从轻处罚。12.归案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证实,2015年5月28日14时许,郑某彬到该所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郑某彬的供述。郑供述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治保主任。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左右,他到钱后村村公所上班,到村公所后他想将近二天抓计划生育工作的2张餐单拿给村副主任郑某群签名报销,于是他到郑某群的办公室找郑某群,进入郑某群的办公室时郑某群正与村财务杨某坤二人正在喝茶,他就将2张餐单递给郑某群,并对郑某群说“这2张工作餐单签一下”,郑某群说“今天的单我不会签名,把昨天的事先说清楚”,他就说“签这单和那件事又没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等那件事处理完才签,一事归一事”,但郑某群还是不签名,他就将2张餐单递到郑某群的面前给郑某群看,郑某群就用双手挡开,他便推了郑某群一下,郑某群就抓住他的手,并从椅子坐位上站了起来,他就再次推郑某群,郑某群跌坐在椅子上,椅子底随即被坐坏,郑某群跌坐后抓住他的衣服,他被抓住衣服后向前倒,并用手按住红木椅扶手,后村治安员郑汉某、郑某遂、郑某鹏将他们二人拉开,他被拉开时被郑某群打中一下,随后,郑某群在地上要拾起木条时被其他人抢掉,便随手抓住茶几上的1支煮水壶向他砸来,被郑汉某挡开,他看到郑某群拿煮水壶砸他就上前和郑某群推搡,双方纠缠在一起乱打起来,他具体打中郑某群的什么部位不清楚,但发现郑某群的嘴角流着血,后在场的人将他们分开并将他推出办公室。郑某彬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郑某群。14.被告人郑某彬的身份证实材料。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受伤后,于2015年4月14日被送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随后被转送到揭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45天,住院期间陪护人数为2人,花去医疗费10821.67元。出院时,医生建议郑某群出院后颜面部疤痕继续治疗。郑某群属家庭户口。郑某群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及生活补贴、岗位补助均按时发放。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被告人郑某彬的委托代理人分别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告人郑某群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户口性质。郑某群属家庭户口。2.揭阳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各1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3.揭阳市中医院及揭阳空港经济区第三人民医院收费票据4单,金额为10821.67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花费的医疗费情况。4.揭阳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明细表2份、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实书1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2015年4、5月份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岗位补助均按时发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彬在其亲属的配合下,主动向本院预交赔偿款30217.31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彬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彬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郑某彬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重处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彬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经查,被告人郑某彬因小故与被害人发生打架,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害人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护提出被告人郑某彬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彬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彬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各项物质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确定。医疗费以郑某群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的实际发生数额为10821.67元认定。郑某群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费为14695.64元(59599元/年÷365天×45天×2人=1469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郑某群的住院天数,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4500元(100元/天×45天=4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请求赔偿医药费1082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没有超过法定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郑某群请求赔偿护理费中超过计算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请求赔偿误工费,因郑某群受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及生活补贴、岗位补助均能按时发放,未造成误工损失,其请求赔偿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请求赔偿后继治疗费10000元、整容费5000元,可在实际发生后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交通费500元,虽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交通费可酌定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㈦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郑某彬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7.31元(其中医疗费10821.67元、护理费1469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交通费200元),赔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人民陪审员  吴扬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