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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寇金艳与孙乃祥、王雅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金艳,孙乃祥,王雅涵,宋志忠,满增辉,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临沂九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25号原告寇金艳。被告孙乃祥。被告王雅涵。被告宋志忠。被告满增辉。被告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邢庄子村北。法定代表人孙乃祥,经理。被告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西相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溢洲,经理。被告临沂九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村昆明路与厦门路交汇处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卢萍,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729号原告寇金艳与被告孙乃祥、王雅涵、宋志忠、满增辉、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临沂九威工贸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孙乃祥、王雅涵、宋志忠、满增辉、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玫瑰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临沂九威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