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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良富与郭利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富,郭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富,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郭利斌,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人,现住洮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利斌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良富承包地(证书编号:洮南市农地承包权号),逾期不返还本院将强制执行,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被执行人郭利斌负责。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100.00元。被执行人接此裁定书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