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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郝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郝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郝某丙,农民。郝某甲与郝某乙、郝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贻慧 来源: